第一條煙囪涂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保法律,采取措施治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和振動污染及對環境的危害。
第二條煙囪涂裝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1)未經處理,泥水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2)除按照條例所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進行將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熔化瀝青或燃燒油、油漆或其他物質:
(3)使用密封環或其他措施處理高空廢物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粉塵
(5)禁止將有毒和有害廢物用作土方回填物
(6)應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減少對產生噪音和報告運動的工程機械的噪音干擾。
第三條因技術、經濟條件的限制,環境污染不能控制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建設單位,事先報當地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通知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整頓,吊銷施工許可證,可以處以罰款:
(1)在未取得建筑許可證的情況下開工
(2)建筑工地的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3)建筑工地的生活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4)施工現場管理混亂,不符合安全管理和現場容量管理的要求。
(5)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違反本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他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